Alliance Charter
Chapter 1 General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LED照明產業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結合產業界、研究單位、及學術界等LED照明相關專業人員,以促進LED照明產業升級,促成產業與國際間之合作,提昇產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本會以結合產業界、研究單位、及學術界等LED照明相關專業人員,建立產業交流與合作平台,創造商機,促成產業與國際間之合作,達到LED照明產業永續發展之目標。)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LED照明產業間之合作,以提昇產業體系之健全發展。 二、 參與LED照明國際性產業協商與活動。 三、 協助LED照明產業界對國內外諮商協調窗口。 四、 反映LED照明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與推動LED照明產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五、 舉辦及參與國內外有關LED照明產業、技術與標準發展之會議與活動。 六、 提供會員LED照明產業資訊、技術合作、檢測服務技術與各項聯誼活動。 七、 接受政府與民間委託辦理有關LED照明產業發展之諮詢與服務。 八、 推動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其他事宜。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Chapter 2 Member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於中華民國設立之LED照明相關產業之公司或法人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就讀中華民國大專院校學生贊同本會宗旨且對LED 照明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繳納會費成為學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捐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凡對LED照明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推荐,經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
第八條 | 一、團體會員有理監事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各為一票,得參與聯盟轄下各委員會之運作;參加會員大會、各項教育訓練與研討會等活動。 二、贊助與名譽會員:不具有理監事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得參與聯盟轄下各委員會運作;參加會員大會、各項教育訓練與研討會等活動。 三、學生會員、個人會員:不具有理監事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不得參與聯盟轄下各委員會運作;可參加會員大會、各項教育訓練與研討會等活動。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已入會者會費積欠六個月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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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
Chapter 3 Organization and Authority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若同時不能執行職務且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名譽理事與顧問不具表決權。 |
Chapter 4 Meeting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Chapter 5 Funding and Accounting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三、 贊助會員:每年捐助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1020089754 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第一次變更經本會民國一○五年ㄧ月二十二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在案。報經內政部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台內團字第1050010761 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第二次變更經本會民國一○九年ㄧ月十六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在案。並於一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報送內政部核備。 |
第 四十 條 | 本章程第三次變更經本會民國一一三年ㄧ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在案。報經內政部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台內團字第1130281846 號函准予備查。 |